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玩忽职守罪怎么界定

2021-11-11
定义失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罪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主体不同。失职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客体不同。工作失职侵犯的对象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三,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还要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相关法规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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