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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忽职守罪认定: (一)在处理职务侵占案件时,要注意把握职务侵占罪和工作失误的界限,因工作失误往往给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带来重大损失。 但是,两...
一般玩忽职守行为,行为人只是具有玩忽职守行为,其玩忽职守行为并没有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或者虽然造成了一定的损失,但并没有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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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在第397条规定一般玩忽职守罪的同时,又在本章的其他条文中将一些由特定的国家工作人员在特定的领域内所实施的玩忽职守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如刑法第400条第2款将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6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08条将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09条将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2条第2款将国家商检部门、商检机构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验的物品不检验,或者延误检验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犯罪;第413条第2款将动植物检疫机关的检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任,对应当检疫的物品不检疫,或者延误检疫出证、错误出证,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第419条将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珍贵文物损毁或者流失的行为规定为独立的犯罪等等。凡是行为人的行为符合上述规定的,按照上述规定的犯罪定罪处罚,而不能按玩忽职守罪处理。玩忽职守罪的罪状形式为简单罪状,即仅简单描述了玩忽职守罪的基本特征,这就导致无论理论界还是在司法实践界,对玩忽职守罪的犯罪构成都存在较大的分歧,这些分歧和理解的不同,造成同样性质、同样行为、同样事实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在不同地方的法院可能会作出有罪和无罪完全相反的判决。
玩忽职守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地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重伤2人、轻伤4人以上,或者重伤1人、轻伤7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的;2、导致20人以上严重中毒的;3、造成个人财产直接经济损失15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15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75万元以上的;4、造成公共财产或者法人、其他组织财产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5、虽未达到3、4两项数额标准,但3、4两项合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或者合计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合计间接经济损失150万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业、停产1年以上,或者破产的;7、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100万美元以上外汇被骗购或者逃汇1000万美元以上的;8、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9、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重大损失结果之间,必须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确定刑事责任的客观基础。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错综复杂,有直接原因,也有间接原因;有主要原因,也有次要原因;有领导者的责任,也有直接责任人员的过失行为。构成本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则是指玩忽职守行为与造成的严重危害结果之间有必然因果联系的行为,否则,一般不构成玩忽职守罪,而是属于一般工作上的错误问题,应由行政主管部门处理。
定义失职行为和玩忽职守罪主要有以下三点: 第一,主体不同。失职主体为党组织负责人,玩忽职守罪的主体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第二,客体不同。工作失职侵犯的对象是党组织的正常管理活动,玩忽职守罪侵犯的对象是国家机关的正常活动。 第三,对损害后果的要求不同。构成玩忽职守罪,不仅要有玩忽职守的行为,还要有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结果。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规定的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 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重伤3人以上,或轻伤9人以上,或重伤2人,轻伤3人以上,或重伤1人,轻伤6人以上; 造成经济损失超过30万元的; (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其他造成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损失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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