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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长期居住户籍的所在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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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长期居住户籍的所在地。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公民出外工作、上学等原因,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必须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证、补领身份证,浪费时间,有诸多不便。本着便民原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受理异地办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有关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丢失补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居民身份证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丢失补领或损坏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收取工本费40元。公民办理丢失补领证件的行为也就告知了公安机关证件丢失的事实,不需要再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也没有相关法律规定公民丢失居民身份证后需办理“挂失”和登报声明。居民身份证是公民的法定身份证件,其主要功能是公民从事有关活动时证明本人身份。公民在使用居民身份证证明身份时,各相关证件使用部门负有核对人、证一致性的义务,确认无误后方可为持证人办理相关业务。如果居民身份证丢失被他人冒用,冒用者及相关部门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丢失证件者无须对自己未实施的行为承担责任。《居民身份证法》也明确规定冒用他人居民身份证的,由公安机关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处十日以下拘留,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在此,我们也提醒广大群众,为减少不必要的麻烦,对于居民身份证等重要身份证件,要妥善保管,尽可能防止丢失、被盗。
规定是,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规定:第八条居民身份证由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签发。第十条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应当填写《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交验居民户口簿。第十二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予以办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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