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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公民在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期间,急需使用居民身份证的,可以申请领取临时居民身份证,公安机关应当按照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二章申领和发放第七条公民应当自年满十六周岁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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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对城市中领取最低生活保障金的居民、农村中有特殊生活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免收工本费。对其他生活确有困难的居民,在其初次申请领取和换领居民身份证时,可以减收工本费。免收和减收工本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收取的居民身份证工本费,全部上缴国库。
依照居民身份证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领取居民身份证时,应当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常住户口所在地”是指公民长期居住户籍的所在地。但在实际生活中,有的公民出外工作、上学等原因,离开其常住户口所在地,如果必须回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申请换证、补领身份证,浪费时间,有诸多不便。本着便民原则,自2017年7月1日起,公安部在全国全面实施身份证异地受理、挂失申报和丢失招领“三项制度”,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合法就业、就学、居住的公民,可以到居住地公安机关居民身份证异地受理点申请换领、补领身份证。申请换领的交验居民身份证,申请补领的交验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凭领证回执到异地受理点领取证件。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有不良信用记录,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和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的人员以及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等人员,不受理异地办证。
根据《居民身份证法》的规定,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法》第十一条国家决定换发新一代居民身份证、居民身份证有效期满、公民姓名变更或者证件严重损坏不能辨认的,公民应当换领新证;居民身份证登记项目出现错误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更正,换发新证;领取新证时,必须交回原证。居民身份证丢失的,应当申请补领。第二十一条公民申请领取、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居民身份证工本费标准,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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