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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企业、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并且拒不退还应如何定性

2022-01-08
首先,根据刑法第384条的规定,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行为。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符合刑法第272条规定的应以挪用本单位资金罪定罪处罚。 刑法272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它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七十六、挪用资金案(刑法第272条第1款)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2、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一万元至三万元以上,进行营利活动的; 3、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 依据上述规定,由于不清楚你的身份,不清楚你与公司是加盟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只能笼统地说,因你所谓“挪用”的资金不到追诉标准,且未到三个月,且有可理解的理由(毕竟员工要养家糊口吧?),不构成挪用公款罪或是挪用本单位资金罪。 单位未发公司是一时资金周转困难还是其他原因,若长期拖欠的话, 建议依法仲裁(后起诉)来主张自己的权益,毕竟营业款不交不是长久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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