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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分析: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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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出租人应当履行租赁物的维修义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第七百零五条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限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是,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第七百零六条 当事人未依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租赁合同登记备案手续的,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第七百零七条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无法确定租赁期限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第七百零八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约定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并在租赁期限内保持租赁物符合约定的用途。
维修期间停业损失可以要求出租方赔偿。
承租人在合同期内,应合法妥善使用租赁物,如果你们合同中未对承租使用作商定,在你妥善合法使用租赁物时,使用方式能够由你自己选择,你能够让朋友一起与你同住,但前提要求是免费使用,如果你向朋友收租金,就变成了转租,转租权是需要出租人认可或有合同商定才行,否则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至于合同的提前解除,在另一方分别意的情况下,提议方当然要承受违约职责,合同有商定的按商定计量违约金,没商定的按事实上损失计量,包括肯定时限的房屋空置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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