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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
1.行政强制手段适当。即行政机关所采取的行政强制手段必须为达到的结果相适当,手段与结果之间要匹配。 2.非强制手段优先。即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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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强制法应当坚持什么原则,在《行政强制法》有明确规定,或者虽非明确规定但在整个法律文本中所体现出的行政强制基本原则共有六项:平衡原则、比例原则、行政强制法定原则、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正当法律程序原则和救济原则。
法第七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行政强制权作为一种公权力,其存在和行使是为了维护公共利益。“权力导致腐败,绝对的权力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不能实现利益与行政强制权的分离,行政强制权必然会被滥用,成为“寻租”的工具,既损害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形象,也会对公民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的损害。不得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利益,包括不得为单位谋取利益和不得为个人谋取利益。这里的单位和个人不限于执法单位和执法人员本身,运用行政强制权为任何单位和任何个人谋取利益都是被禁止的。这就要求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强制权的过程中,不得掺杂部门目的或个人目的,不得徇私枉法。行政强制执法不能与部门利益或个人利益挂钩。实践中,有的行政机关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擅自使用查封、扣押的财物,收取高额查封、扣押费用等。这些都是应该被禁止的。行政强制法为了更好的解决这些问题,作了严格的规定,不得使用被查封、扣押的财产;不得收取保管费;收支两条线;利用行政强制权谋取私利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等。
1.《行政强制法》第六条规定,实施行政强制,应当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在采取行政强制措施之前,必须告诫当事人,通过说服教育工作,给当事人依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机会。在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既要保持严肃性、权威性,又要对当事人进行必要的说服教育。经说服教育后当事人仍不自觉履行法定义务的,方可实施行政强制。教育的方式多种多样,可以是说理、讲解、宣传、鼓励,也可以是批评、督导。教育行政相对人自觉守法,自觉履行法定义务,不仅可以达到行政执法的目的,也可以提高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效能。坚持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并不意味着说服教育是所有行政强制的前置条件,更不能理解为可以以教育来替代行政强制。 2.应当说,教育与强制是相互促进、相互依存的,行政强制本身也是一种特殊的教育方式。教育与强制相结合原则在行政强制法其他法条也有相关具体规定,如对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行政机关作出强制执行决定前,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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