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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根据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和数量,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的原则。包括主体、标的、履行期限...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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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履行原则。 2、适当履行与实际履行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实际履行强调债务人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或者提供服务,至于交付的标的物或提供的服务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适当履行既要求债务人实际履行,交付标的物或提供服务,也要求这些交付标的物、提供服务符合法律和合同的规定。可见,适当履行必然是实际履行,而实际履行未必是适当履行,适当履行场合不会存在违约责任,实际履行不适当时则产生违约责任。 3、适当履行原则所要求的履行主体适当、履行标的适当、履行期限适当、履行方式适当等,将在第三节中详述。
适当履行原则,又称正当履行原则或全面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质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同义务的原则。 适当履行不同于实际履行。实际履行强调按照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或提供劳务,至于方式、时间等是否适当则无力顾及。
法第五条规定,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适当。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适当原则是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则在行政强制法中的运用,不仅适用于行政强制的设定,还适用于行政强制的实施。适当原则强调行政强制应当作为行政执法的最后手段,采用非强制手段可以达到行政管理目的的,不得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换言之,只有在采取其他任何手段都无法达到目的时,才可以采取行政强制。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都必须满足“最后手段”的标准,任何有权机关在设定和实施行政强制时均应受到适当原则的约束。行政强制只是促使当事人履行法定义务的一种手段,不是目的。在执法过程中,如果能通过指导、鼓励、协商等手段实现管理目标,就不应采用强制手段。这与与强制相结合原则的要求是一致的。但是究竟应当采取什么样的强制措施既能够实现上述的目的,又不会给相对人带来过度的影响,在实践中较难把握。实践中应当充分尊重行政机关在当时当地行政管理实践所作出的选择,是否适当、合理的判断只能依据行政机关当时掌握的证据,同时也要考虑对相对人不利影响的大小等因素综合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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