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夫妻离婚房子赠与子女的行为属于公民间的一种赠与,公民之间赠与房屋属于一种特殊的赠与合同,赠与房屋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且必须要办理有关的手续后,...
父母房屋赠与子女合同范本 本协议由以下双方当事人在_________________签订: 甲方: 乙方: 为明确双方本次赠与房屋行为的权利...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写明赠与协议的主要内容: 1、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和家庭住址; 2、赠与人与受赠人的关系; 3、赠与的理由; 4、被赠与标的物的名称、数量和基本状况、坐落地点; 5、赠与人对赠与行为的意思表示; 6、赠与人在赠与书上签名或盖章、签名日期。
案情:甲男和乙女自愿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双方一致同意将登记在甲男名下的一处夫妻共有房产归独子小甲所有。该协议书经双方签字后由婚姻登记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但是房屋一直没有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现甲乙共同协商准备将房产卖掉,且小甲已成年也同意出售房屋。向公证处询问可否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由男方出卖房屋,这样可以减少过户手续。 分析:离婚协议书中约定房产归独子所有,实际上是一种父母双方共同作出的单方赠与行为,是一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有目的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以及《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的规定。即不具有合同法规定的任意撤销权。我们可以看出,上述离婚协议已经生效,对甲乙双方已经产生约束力,并且在办理离婚登记时已经过婚姻登记机关确认其效力并记录在案。而且涉及到对特定第三人独子小甲的赠与内容,是在夫妻解除婚姻关系的情况下作出的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行为,故双方想协议撤销离婚协议书中的赠与约定是不可能的。 但是当事人希望由男方出售房屋,减少过户手续,并且小甲也同意。此时,我们再看看《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出,赠与行为要达到赠与目的,不单单要有赠与人作出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还需要受赠人作出接受赠与的意思表示。离婚协议书中的约定只是赠与人单方作出的赠与财产的意思表示,如果受赠人不接受赠与,则上述房产还属于甲乙双方共同所有,等同于离婚时未作分割。 这样我们就可以先为小甲办理一份《声明书》公证,由小甲自愿声明不接受父母在离婚协议书中约定的将房屋给其的赠与行为。这时,上述房屋又属于甲乙双方的共有财产了。接下来就可以为甲乙双方办理《协议书》公证,因为小甲不接受赠与行为,现重新约定上述房屋归男方甲所有。这样既不涉及撤销以前的离婚协议书,又达到了当事人的目的。 【作者简介】吴振坤,安徽省蚌埠市众信公证处任职。
甲方:张某某,男,1977年生,住址xxxxxxxxx乙方:朱某某,女,1977年生,住址xxxxxxxxx甲乙双方经自由恋爱后,于1994年10月领取结婚证,婚后于1996年5月生一女,取名张xx。现甲乙双方因夫妻感情破裂,自愿同意协议离婚,并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自愿协议离婚。 二、财产分割 1、甲方同意座落于房屋一套归乙方所有,以及甲乙双方婚姻存续期间的其它全部财产归乙方所有。 2、甲方同意自签订本协议书日办理上述房屋过户手续,将房屋过户给乙方。 3、甲方同意如果甲方有其它财产隐瞒乙方,或甲方擅自转移甲乙双方婚姻期间的共同财产的,乙方发现上述情况后,上述财产仍然全部归乙方所有。 三、债务处理 1、甲方双方确认现有夫妻共同债务元,该债务由承担。 2、除上述债务外,如果发现有其它隐蔽债务的,双方各自承担。 四、小孩抚养 1、小孩张某某由乙方负责抚养。 2、甲方支付乙方小孩抚养费、医疗费及教育费等合计10万元。 3、费用支付方式:费用按月元支付,每月月底前支付下个月的费用。上述费用自双方正式到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当月底开始支付,直至付清10万元止。甲方必须严格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如果甲方连续两个月或一年内累计三个月未能按期支付上述费用的,甲方同意一次性支付全部剩余费用。 五、小孩探视权甲乙双方就小孩探视权约定如下: 六、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74人已浏览
155人已浏览
350人已浏览
1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