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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迁房未收到验收交接通知,物业费是否可以合理收取?

2024-12-16
关于在竣工验收前向业主交付房屋并开始征收物业管理费的行为,我们认为并不恰当。在未完成相关部门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程序之前,任何房产都不得先行交付使用,更谈不上获取物业收费资格。以下是关于收费与验收问题及其产生原因的详细解析。 首先,您作为业主,在收到由开发商开具的入住通知书之日起,通常享有物业费的收取期限。这意味着,无论您是否对房产进行装修或实际入住,一旦完成收房程序,便需要承担相应的物业费缴纳义务。 其次,物业服务的目的是确保物业附属设备设施得到妥善维护及日常服务工作,例如养护水管等。换句话说,即使您不在该物业中居住,也不能因您的缺席而暂停这些必要的维护养护工作,以确保小区的安全和正常运转。例如,保安服务也是同样的道理,不能因为您的不住而取消。相反,这些服务必须一丝不苟地提供,绝不能因个人需求而有所减免。 对于入住比例较低的个别区域,部分地区可能会根据实际状况给予一定的优惠折扣。这种折扣并非强制规定,其实现方法也各不相同,因此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七条和《建筑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设计、施工必须符合国家标准和规范。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必须经过经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交付竣工验收的建筑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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