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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不同地区对期房转让的规定不同,我们以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例,大致介绍期房转让程序的具体处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房...
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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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房指房地产开发商从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至取得房地产权证大产证为止,所出售的商品房。习惯上把在建的、尚未完成、不能交付使用的房屋称为期房。那么,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期房转让应该怎样办,主要内容如下: (一)期房转让有哪些步骤 1、期房转让步骤一——签订转让合同。即原期房买方(转让方)与新买方(受让方)要签订转让合同(该合同也是一式四份)。合同中应包括如下内容:转让的预售合同编号、转让原因、转让金额、转让面积、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此外,转让金额应与原预售合同的价格相一致,并且,该转让合同须经房地产开发企业认可、签字盖章; 2、期房转让步骤二——转让双方办理预售转让登记手续。办理时,双方应持原预售合同、转让合同、有关证件到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一般为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进行,经该部门审核转让合同符合规定的,由经办人填写《预售商品房转让审批表》,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审批; 3、期房转让步骤三——经批准后,依法缴纳印花税。转让双方在接到批准通知后,由转让方按预售合同金额的2%交付手续费,然后由上述审批部门在转让合同上加盖“预售登记专用章”,其中两份贴有印花税的正本由转让方、受让方各执一份,副本由开发商、交易管理部门各执一份。转让方所持原预售合同正本移交给受让方,待房屋正式交付入住后,受让方凭此件与开发商办理过户手续,主管机关经办人将转让合同副本、转让审批表等有关材料归入原登记留存的预售合同档案。对不准转让的,有关审批机关应通知转让人。 (二)期房转让需要注意哪些事项 1、存在一种情况,即商品房进行预售登记后,购房者个人要求将合同主体(买方)名义更换,则根据继承权的亲属关系可在预售合同上更名,办理时应出具经公证的亲属关系证明,不具备上述亲属关系的,应按上述转让程序办理。 2、有关外销商品房的转让,可以不订立转让合同,而直接在外销合同后“背书栏”中以背书方式转让,然后再依上述程序办理即可。
由于不同地区对期房转让的规定不同,我们以北京市的相关规定为例,大致介绍期房转让程序的具体处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房转让。《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人在预售登记后和商品房竣工前转让预购商品房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办理:一、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未付清的,预购人应当取得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二、预售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已付清的,预购人应当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商品房。预购商品房转让的,预购人应当与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15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预售登记。鉴于各地对期房转让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果要办理期房转让,建议先了解期房所在地的相关政策,以便按照相应政策的具体规定办理。
由于各地区期待住宅转让的规定不同,我们以北京市有关规定为例,大致介绍期待住宅转让手续的具体处理。《北京市城市房地产转让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期待房转让问题。该《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预购买者在预售登记后,商社竣工前转让预购买的商社,按照以下规定,第一,未支付预售商社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格的,预购买者必须得到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同意,第二,预售商社预售合同约定的总价格已经支付的,预购买者必须书面通知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预购商社的,预约者和受让人签订书面合同,合同签订后15天内按照本方法第44条的规定向原注册机构申请变更预约注册。考虑到各地期待住宅转让可能有不同的具体规定,如果想转让期待住宅,建议首先了解期待住宅所在地的相关政策,按照相应政策的具体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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