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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派遣员工出境工作时,应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避免单位其同时承担双重或多重的工伤保险义务:参加了当地工伤保险...
解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虽然余小姐的上班地点已经不在国内,但是因余小姐不能在所在国家参加工伤保险,她国内的工伤保险关系就不能中止,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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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工提前三十天向被派遣的劳务公司递交辞职书,就是合法辞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与否。已交的保险可以申请停保,有新的用人单位时再续保,并补缴停保期间的保费即可。
工伤保险条例解释: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第四十二条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不能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解释】本条是关于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期间工伤关系的规定。随着我国加入WTO,与国际接轨的步伐加快,如何妥善处理涉外社会保险关系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国际上工伤保险没有互免协议。一些国家法律规定,前往该国工作或在该国停留期间,必须依据该国的法律参加工伤保险或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国内的工伤保险与境外的工伤保险,在保障的性质和作用方面大体相同,但在保险项目、保险额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异。从保障与管理的角度出发,本条规定,职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据前往国家或者地区的法律应当参加当地工伤保险的,参加当地工伤保险,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中止,待回国后工伤保险关系接续;对于在境外不能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国内工伤保险关系不中止,继续按照国内工伤保险法律规定执行,包括工伤保险费的缴纳、工伤认定与评残、待遇的发放等。
今天就工作流程的相关法律问题,作简要的分析如下:劳务派遣是当前常见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务派遣又称人力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雇员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把劳动者派向其他用工单位,再由其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一笔服务费用的一种用工形式。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之间,要派企业向劳务派遣的机构支付服务费,劳务派遣机构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其具体的工作流程是可以分为沟通协商、签订合同、派出劳务人员提供劳务、劳务结束后结算等几个阶段。沟通协商阶段是指劳务派遣企业与用工企业沟通协商,确定用工企业用工服务范围、需用工数量、需用工工种、用工持续时间、工作地点、服务费用等问题;沟通协商阶段完成后,由劳务派遣企业和用工单位签订合同,然后再由劳务派遣企业向用工企业派出人员进场服务,最后是劳务结束后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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