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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劳动法》第62条的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根据《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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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 法律规定: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六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6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20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条例》规定,符合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3个月的产假,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统一为13天。《条例》从2016年3月31日起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第六十二条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产假。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4修正) 第十三条第二款男女双方按法定婚龄各推迟3周岁以上初婚的为晚婚,已婚妇女24周岁以上生育第一个子女的为晚育。 第三十二条实行晚婚的,除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20天;已婚妇女晚育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给予男方护理假15天。婚假、产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奖金照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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