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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下列支出不得扣除:(1)向投资者支付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款项;(2)企业所得税税款;(3)税收滞纳金;(4)罚金、罚款和被没收财物的损失;(5)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12%以外的捐赠支出;(6)赞助支出;(7)未经核定的准备金支出;(8)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
根据国税发〔2008〕28号文,第二十三条总机构应按照以前年度(1-6月份按上上年度,7-12月份按上年度)分支机构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和资产总额三个因素计算各分支机构应分摊所得税款的比例,三因素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汇算清缴时总机构计算出企业全年应纳税所得额,扣除已预缴部分,计算应补退税,按预缴比例就地补缴或退税。计算公式为:某分支机构分摊比例=0.35×(该分支机构营业收入/各分支机构营业收入之和)+0.35×(该分支机构工资总额/各分支机构工资总额之和)+0.30×(该分支机构资产总额/各分支机构资产总额之和)。
按行业不同扣除比例不同。 1、工业、交通运输业、商业7-20%; 2、建筑业、房地产开发业10-20%; 3、饮食服务业10-25%; 4、娱乐业10-25%; 5、其他行业10-30%。 企业经营多业的,无论其经营项目是否单独核算,均由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其主营项目,核定其适用某一行业的应税所得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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