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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女方按照计划生育的要求中止妊娠的,在手术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
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 (1)侵害订婚自主决定权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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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是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案例简介:原告婚姻自主权遭受被告侵害2010年12月份,经媒人说媒,原告父亲做主将原告许配给了被告,约定彩礼30000元,原告此前和被告从未见过面,原告当时年纪尚小,不清楚缔结婚姻的事实。随着原告年纪增长,逐渐了解案件事实。现原告不同意此门婚事。后原告父亲请人调解,被告不同意解除婚约关系。现原告特向法院起诉要求判令二被告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法院判决:判令被告停止对原告婚姻自主权的侵害经审理查明,2010年12月份经说媒,由原告父亲做主,在双方未见面的情况下,将原告许配给被告,双方订立婚约,约定彩礼款30000元。之后原告不同意与被告的婚约,经被告托人调解未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条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原告父亲未征求原告意见为其订立婚约,原告知情后不同意婚约,要求二被告对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经人调解,双方未能达成和解协议。现二被告的行为已经干涉了原告的婚姻自主权,原告与被告A之间的婚约关系在原告父亲将原告不同意与被告A订立婚约告知被告时已自动解除,现婚约已解除。故被告应对原告马某某的婚姻自主权停止侵害。说法:非本人意愿缔结婚姻妇女如何维护自己的婚姻自主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妇女的婚姻自主权是妇女按照法律规定,自己作主决定其婚姻的缔结和解除,不受其他任何人强迫和干涉的具体人格权。对于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任途径主要是民事诉讼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方式解决。
《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的婚姻家庭权益,包括以下内容:关于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的原则性规定;妇女婚姻自主权;为了保护孕、产妇女身心健康,在一定期限内限制男方的离婚请求权;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女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与其配偶平等的权利;离婚时在住房问题上对女方的保护;母亲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权;在法定情形下照顾女方抚养子女的合理要求;保障妇女的生育权和生殖健康权。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妇女权益保障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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