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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出现婚姻自主权的侵权行为,侵害婚姻自主权的受害人,主张加害人承担停止侵害责任和赔偿责任的,其途径主要是诉讼,但也可以采取协商和调解的...
依我个人见解,如何维系婚姻,并不是有了不动产就可以把对方捆绑住受的,真正的有能力的男子汉,就算是要离婚,也会好毫无保留的把不动产留给妻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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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条内容:第四十四条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释义内容:【释义】本条是关于国家保护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规定。婚姻自由是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婚姻当事人享有自主决定自己婚姻的权利。婚姻自由的具体内容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所谓结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缔结婚姻关系的自由,换言之,结婚必须是男女双方本人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人加以干涉。保障结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男女双方能基于自己的意愿结成共同生活的伴侣,建立幸福美满的家庭。所谓离婚自由,是指当事人依法解除婚姻关系的自由,即在法定的条件下,婚姻双方都有权提出离婚,任何人都不得干涉。保障离婚自由,不仅是对妇女婚姻自主权的保护,而且也使无法维持的婚姻关系得以解除,免除双方婚姻名存实亡的痛苦。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是统一的,二者相互缺一不可。女姻因自主权是男女双方都享有的权利,由于传统观念的影响,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较男子更容易受到侵害。据统计,妇女,尤其是农村妇女的婚姻自主程度尽管较以前有了长足的提高,但与男子比仍有不小差距。就目前而言,妇女的婚姻自主权仍是问题的主要方面,因此本条不仅从正面规定了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而且又从反面规定了国家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在实践中,干涉妇女婚姻自主权的情形大致有以下几类:第一,包办、买卖婚姻。包办婚姻是指第三人违反婚姻自由的原则。强制妇女结婚或者离婚的违法行为。买卖婚姻是指第三人以索取大量财物为目的,包办强迫妇女结婚的违法行为。对于包办、买卖婚姻,婚姻法第3条予以明确禁止。第二,抱养“童养媳”。抱养“童养媳”是旧中国父母包办、买卖子女婚姻的一种形式,男方家庭以较低的代价领取一个未成年女子作“童养媳”,待其成年后,不论自愿与否,都要嫁给买方男子,所以抱养“童养媳”是一种严重侵犯妇女婚姻自主权的行为。
老年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捍卫自己的婚姻自主权。老年人有婚姻自主权,子女和其他人不得干涉。有人干涉的,可以向法院起诉,可能涉嫌严重违法犯罪。
婚姻自主纠纷的相关规定有: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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