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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根据引起危险的原因的不同以及所侵害的主体不同而不同,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 (1)人为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由他人引起,紧急避险造成引发危险的人损害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责任,由引起危险的人自身承担损失;如果紧急避险造成第三人或紧急避险人自身损害的,由引起危险的人承担侵权责任。 (2)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的责任承担。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为了他人的利益采取避险措施造成自身损害,如符合无因管理的构成,则紧急避险人对被管理人有无因管理之债的请求权;如果造成第三人损害,紧急避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受益人应给予受害人适当补偿。 (3)避险过当的责任承担。当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时,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这里的民事责任,在性质上就是侵权责任。
某天,司机A驾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突遇B驾车迎面逆行向其猛冲过来,A急忙向右躲闪,车辆冲向道路旁的商店,将商店橱窗撞碎并造成若干物品损坏,店主要求A赔偿其橱窗及物品损坏的损失。店主的要求是否合理呢这里涉及到民法上的紧急避险问题。紧急避险是指行为人在紧急危难中,为了避免一个较大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不得已采用的损害他人某个价值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对于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根据《民法通则》第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由此可见,因为A在逆行车辆对其生命、财产造成严重威胁时,采取了紧急避险的行为,以较小的代价避免了可能发生的生命、财产的更大损失,该紧急避险行为既不是采取措施不当,也未超过必要的限度,是合理、必要的,因此,A不应承担由此给店主造成的损失,店主应当向引起险情发生的司机B要求赔偿
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8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民事责任。但如果是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侵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教唆、帮助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人,为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主要民事责任。该问题涉及到的相关文件:《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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