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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计生政策是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位子女。如果是违反计生政策超生子女的,当事人需要交纳所在地区上一年人均年收入3倍的社会抚养费。当事人是公务...
具体应当咨询当地计划生育部门,以湖南省为例,女方再婚前生育一个子女,男方未生育,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即再婚后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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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夫妻,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 (一)双方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二)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农业人口,下同),已生育一个女孩的,但一方为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或一方从事工商业一年以上以及双方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一年以上的除外; (三)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均为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四)双方均为农村居民,女方父母只生育一个或两个女儿,男到女家落户,并赡养女方父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只适用于姐妹中一人); (五)双方均为少数民族,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六)双方均为农村居民,一方是少数民族并具有本省两代以上户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七)一方为烈士的独生子女,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八)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已生育一个子女的; (九)一方未生育过,另一方再婚前丧偶并已生育两个子女的; (十)已生育一个子女,经设区的市以上病残儿童鉴定机构确诊为非遗传性残疾,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十一)一方连续从事矿井井下作业五年以上,已生育一个女孩,并继续从事井下作业的。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条例规定: 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 有一个子女的夫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 1、双方均为独生子女或少数民族农村居民的; 2、第一个子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患有非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的; 3、第一个子女患有遗传性疾病,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但经医学干预后,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可以生育正常婴儿的; 4、夫妻一方经市或区、县(自治县、市)人口与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组织鉴定不能生育,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怀孕的; 5、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有一个子女或者丧偶再婚前一方依法育有两个子女,另一方无子女的; 6、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为烈士独生子女、二等甲级以上伤残军人或因公致残,相当于二等甲级以上伤残的; 7、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一方两代以上都是独生子女或男到独生女家结婚落户的; 8、夫妻双方为农村居民,居住在少数民族自治地区、聚居区,一方为少数民族的; 9、市人民政府认定的部分山区农村的独生女户、少数民族户或边远高寒大山区的独生子女户; 10、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申请再生育一个子女的其他情形。 所以,初步判断你们不符合,不能再生育.
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经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即再婚后可以生育二个子女。根据《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十九条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两个子女。生育第一个、第二个子女实行免费登记制度。夫妻可以自行选择生育子女的时间,依法享受母婴保健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第二十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批准可以再生育子女:(一)夫妻生育两个子女,有子女经依法鉴定为病残儿,不能成长为正常劳动力,医学上认为可以再生育的;(二)夫妻曾患不孕不育症,依法收养两个子女后女方又怀孕的;(三)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两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或者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无共同生育子女的;(四)再婚夫妻一方已生育一个子女,另一方未生育,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五)再婚夫妻各生育一个子女,再婚后已共同生育一个子女的;(六)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一条符合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再生育子女实行生育审批制度。申请再生育子女的夫妻,应当在妊娠前到一方户籍所在地或者居住证申领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申请办理生育证。申请办理生育证时应当提交生育申请书,并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一)双方的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在居住证申领地申请办理生育证的,还应当提交居住证;(二)具有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证明。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对公民的生育申请及时受理、审核,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将审核意见和申请人的申请材料报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批。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对符合生育条件的发给生育证;对不符合生育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不批准生育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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