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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家出生的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由出生地县级《出生医学证明》管理机构签发,需提供以下材料:1、婴儿父母亲笔签署的“亲子关系声明”;2、婴儿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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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医学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是由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印制,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统一编号。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主管全国《出生医学证明》工作,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工作。
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办时应填报《职工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婴儿。《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经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学证明,即出生医学证明,由国家卫生计生委统一印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统一编号。国家卫生计生委负责国家出生医学证明,委托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出生医学证明的具体事务管理。出生医学证明必须由经批准开展助产技术服务并依法取得《母婴保健技术服务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颁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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