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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零售商促销行为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零售商不得以促销为由拒绝退换货或者为消费者退换货设置障碍。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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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明确两个概念:正常的商品打折与处理品降价,处理品是因商品有质量问题才降价处理,必须明示给消费者,才可不修不退不换。打折商品则不同,它与商品质量无关,只与商家的营销策略有关,是一种促销手段。打折商品若有质量问题,应一律视为正常商品,实行包修、包换、包退的三包服务。因此店员所说的特价商品不退不换属于霸王条款。 解决途径,建议向所在商场和当地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投诉解决。
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其相关规定为: 1、不退不换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消费者在消费过程中有权享受质量保证,对于不符合质量规定和合同约定的,经营者有义务予以退换。 2、不退不换不合理地免除了经营者的义务,减轻了其责任,但同时限制了消费者的权利,属于格式条款,其条款内容无效。
门票不退不换是霸王条款。经营者单方规定的“门票不退不换”,是以格式条款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属于“霸王条款”。根据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者费用、履行期限和方式、安全注意事项和风险警示、售后服务、民事责任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 经营者不得以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者免除经营者责任、加重消费者责任等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不得利用格式条款并借助技术手段强制交易。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含有前面所列内容的,其内容无效。 “霸王条款”是一些经营者单方面制定的逃避法定义务、减免自身责任的不平等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和店堂告示或者行业惯例等,限制消费者权利,严重侵害群众利益。“霸王条款”之所以遭到广大消费者的痛恨,是因为个别商家利用信息不对称、供求关系不平衡,将不平等的消费条款强加给消费者。很多时候,由于消费者是以个人形式面对集体形式的商家,存在心理弱势,往往不得不自认倒霉,花了冤枉钱还得受窝囊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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