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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条规定: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全民所有即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集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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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村民的自留地、自留山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给农民个人使用的少量的土地和山坡地或山岭地。自留地、自留山长期归农民使用,种植物归农民个人所有,作为农民个人生活和收入的补充来源。在巩固和发展集体经济的同时,应当鼓励和扶持农民耕种自留地、自留山,增加个人收入,活跃农村经济。按照法律规定,自留地、自留山不准买卖、出租和转作宅基地。自留地和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农民个人只有使用权。《土地管理法》第八条规定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由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符合地方政府分户建房规定但尚未分户的农村居民,其现有宅基地未超过分户建房总面积标准的,可以根据现有宅基地面积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农村宅基地,房屋产权不变的,可以依法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拆迁后未经批准重建的,集体收回土地使用权。接受转让,购买房屋取得的宅基地与原宅基地的总面积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标准,经有关规定处理后允许继续使用的,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暂时确定。继承房屋取得的宅基地,可以确定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闲置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权不确定。已确定使用权的,由集体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取消土地登记,集体收回土地。
对于您这个问题,现行国家《宪法》和《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属集体所有。具体实施细则,一般是各省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制定相应的农村宅基地管理条例或办法。看您是山东泰安。根据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三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第四十四条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新房分户的;(二)原住宅影响村镇规划需要搬迁的;(三)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藉落户,农村确无住房的;(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四十五条:农村村民建住宅,由本人提出用地申请,经村民会议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全体成员讨论同意,乡(镇)人民政府审查,报县级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由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像您家里的情况,应该可以申请建房分户,实在还弄不清,就去村委会或乡政府咨询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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