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的提问

特色服务

法律大讲堂

用户中心

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探望权行使时间方式的应如

2021-11-30
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是一个容易改变的问题。如果当事人对具体细节有争议,不断提起诉讼,必然会造成诉讼疲劳和司法资源浪费。因此,当事人再次起诉,要求变更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时,不予受理。为了避免这种问题,最好在探望权纠纷的判决中写明:当双方未来情况发生变化时,双方应就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进行相应调整。协商不成当事人请求强制执行时,可以在执行程序中解决探望权行使的时间和方式问题,无需立新案进行审理。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相关问答

赵丽、章法...等95位律师接受在线咨询

有问题 立即在线问律师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婚姻/债务/工伤/合同/刑事....最快3分钟内有回应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看完还不明白?马上在线问一下吧!

点击提问 快速获得指导

网友热门关注

法师兄 专业问答 详情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