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行使探望权的主体和有权提出中止该项权利行使的主体范围是否应当保持一致,婚姻法并无直接明确性的规定。我们认为,根据立法本义,后者的范围应当大于...
有权向法院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人有以下: 1、未成年子女; 2、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 3、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根据...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行使的法定事由,婚姻法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1、申请中止的途径 一方当事人请求中止探望权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在法院没有作出中止探望权的裁定的情况下,享有直接监护权的一方不能限制对方探望子女的权利。 2、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 有权申请中止探望权的主体有三类,即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如果行使探望权的父母一方身体健康、经济状况等条件发生变化,需要对原定的探望方式进行变更的,应先由父母双方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另行起诉,由人民法院作出裁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下列人员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中止其探望的权利:1、未成年子女。2、直接抚养孩子的父母。3、其他对未成年儿童承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03人已浏览
120人已浏览
106人已浏览
8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