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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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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和省级开发区总体规划按照下列程序组织编制和审批:(一)开发区位于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XX审批;(二)开发区位于镇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由县(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并征得XX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同意后,报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审批。
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省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依据省和设区的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活动的监督检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逐步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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