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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镇、乡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镇、乡、村庄规划区内建设...
城乡规划确定的下列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和生态环境保护用地,禁止擅自改变用途:(一)铁路、公路、轨道交通、港口、机场、道路、广场;(二)管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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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察,受督察单位应当予以配合。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一)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工程;(二)广场、停车场;(三)地下空间开发和利用工程;(四)城市雕塑;(五)占用城市用地和空间的户外广告设施;(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证的内容,应当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规定的规划条件,包括建设项目位置、建设规模和使用功能,并附经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修建性详细规划。依法变更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原发证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施工现场对外公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接受社会监督。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或者未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有下列情形之一,认定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违法建设:(一)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进行建设的;(二)擅自占用地下工程或者压占城市管线、永久性测量标志进行建设的;(三)影响国家和省重点工程项目建设的;(四)对文物保护、风景名胜区保护造成严重影响的;(五)其他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可以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违法建设,是指前款规定情形以外,经改建或者采取其他改正措施可以达到城乡规划要求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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