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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的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政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应...
答: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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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三种形式: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和徇私舞弊。(一)玩忽职守玩忽职守,是指行为人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不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消极的不去履行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主要表现为行为人不遵照法律制度对职守的要求,未尽职责,或行为人没有承担法律或者职务所规定的职责范围内的义务。不正确履行职责,是指行为人应当恪尽职守,但由于工作马虎,草率从事,搪塞敷衍,没有正确履行好义务。(二)滥用职权滥用职权有以下两层含义:(1)不正当的行使职权。例如,本法第八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如果劳动行政部门给予罚款处罚,就是滥用职权。(2)超越自己的职权范围,行使了不应该由本人行使的权力。例如,本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情节严重的,由主管部门“以每人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并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如果主管部门作出超出五千元数额上限的罚款决定,就属于滥用职权。(三)徇私舞弊徇私舞弊,是指行为人出于私心在公务活动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或者故意不履行职责的行为。
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时,行政机关应负赔偿责任,受害人有权申请行政赔偿: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6)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7)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8)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9)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参考法条:国家赔偿法第3、4条
谁造成的?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三)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四)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第十七条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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