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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业限制签完必须执行,对于未执行给协议一方造成损失的,要负违约责任。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不得到与本单位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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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签订一份公平、合法的竞业限制条款或协议,应注意以下方面: (1)承担竞业限制义务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2)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期限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其中,竞业限制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竞业限制的范围、地域,原则上应当以能够与用人单位形成实际竞争关系的地域为限。 (3)用人单位给付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是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的前提,补偿数额应明确,支付方式是在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期限内按月支付。 (4)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责任要有明确约定。所约定的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支付的违约金数额必须合理、可行,不能超过劳动者的经济承受能力。行为构成对诚信义务的违反,即便没有竞业限制协议,用人单位也可以依据有关法律规定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竞业限制的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 1、高级管理人员 公司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2、高级技术人员 高级研究开发人员、技术人员、关键岗位的技术工人等容易接触到商业秘密的人员。 3、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其他可能知悉企业商业秘密的人员,如市场销售人员、财会人员、秘书等。 建议在入职时就签订竞业限制协议,避免员工离职时不签或拒签。
不是必须签订。《劳动合同法》中只是规定可以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同时对竞业限制人员范围有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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