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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 (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及按国务院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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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我为你提供以下资料,希望对你维权有利《关于调整国有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的通知》各行署、市劳动局,财政局,总工会;省直有关委、办、厅、局:近几年,由于物价调整,生活费增加,我省国有企业现行的企业职工丧葬费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已不能适应实际需要。为此,对现行标准作如下调整:一、因工死亡职工的丧葬费为2000元;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职工的丧葬补助费为1000元。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0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8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70元三、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的生活困难补助费为: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60元;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50元;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40元。四、供养直系亲属,凡孤身一人生活者,可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元。五、已故离休干部所供养配偶的生活困难补助费,按因工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费的标准执行。六、城镇非国有企业可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七、本通知从一九九六年七月一日起执行。提高标准所增加的支出按原渠道开支。
一、企业在职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待遇:(一)丧葬补助费和直系亲属的一次性救济费,分别按本市上一年度3个月和10个月社会平均工资一次性发给。(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每人每月按当地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以及物价补贴之和发给。(三)供养直系亲属孤身一人的,其每月领取的生活救济费,按当地城镇企业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200%发给。二、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其丧葬补助费,不分年龄大小,按本市上一年度1个月的社会平均工资发给。
各市州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工会,省直有关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随着全省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为了进一步落实党和政府全面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具体要求,建立符合劳动者死亡实际需要的丧葬抚恤补助办法,通过调查研究,并报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的发放标准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由现行的1200元,调整为2500元。 二、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抚恤费由现行的800元,调整为1200元。 三、企业职工因病、非因工死亡后,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企业发放。 企业退休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后,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在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没有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一次性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由所在企业发放。 四、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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