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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解除劳动合同是怎样的

2022-07-01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企业职工因解除劳动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破产而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不论该笔收入有多大,都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的其他收入则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 但是对于职工并非因国有企业破产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而是因企业改组改制或减员增效需要而同企业解除劳动合同,在这种情况下,职工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如果在当地上年企业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可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具体标准由各省级地方税务机关确定,超过该标准的一次性补偿收入,应全额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如果取得的一次性补偿收入数额较大,而被解聘的人员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时,可对该收入视为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在一定期限内进行平均。即以该笔收入,除以在本企业的工作年限数,以其商数作为个人的月工资、薪金收入计算纳税。个人在本企业工作的工作年限数,按照实际工作年限数计算,超过12年的,按12年计算,应交纳的税款有支付单位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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