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1、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 2、《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现在这方面国家没有明文规定,独生子女及无子女的退休人员优惠政策,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不同,每个人都有社保及养老保险,如到老年没有子女可在社区养老院或居家养老。 1、《江苏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于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条例》取消了原《江苏省计划生育条例》中“终身无子女者按规定年龄退休后,可按本人标准工资的百分之百发给退休金的规定。 2、《条例》调整的是与计划生育有关的行为,不调整不生育的行为,二是也是最主要的,随着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政策的发展和完善,国家提倡和鼓励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孩子,并不鼓励不生育的行为,公民有不生育的自由,但国家不予以奖励。 3、这个规定,是反映政府的一种政策导向,毕竟,在走过最为严格的控制人口数量的阶段之后,国家还是倡导有计划和条件的生育,而不鼓励甚至是奖励不生育。 4、新《条例》施行后,对2002年12月1日前按规定年龄退休且领取《终身无子女证》的,仍然可以继续享受发给100退休金的待遇,2002年12月1日以后退休的,则不再执行发给100工资的规定。
企业因宣告破产、改制、撤销、解散或其他原因终止的,根据《贵阳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市政府138号令)、《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贵阳市国有企业破产和改制重组职工分流安置暂行意见〉的通知》(筑府办发2452号)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关于做好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黔劳社厅发2932号)的精神,须预留工伤保险费用并一次性交参保缴费地社保经办机构。预留费用标准如下: (一)14级在职老工伤人员的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按其月发放标准预留至法定退休年龄 (二)14级退休(职)老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年。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按月发放标准预留1年。 (四)11级老工伤人员的旧伤复发医疗费,按本市上年度工伤职工平均工伤医疗费用预留1年。
职工因工致残享受的待遇第一情况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一级伤残为24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为22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为20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2、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标准为:一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3、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工伤人员退休后的工资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级至四级伤残的,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675人已浏览
1,114人已浏览
1,020人已浏览
419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