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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前公开告知的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劳动相关法律有明确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相关依据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第九十一条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四)解除劳动合同后,未依照本法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八条各级劳动行政部门有权监察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的情况。用人单位有下列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行为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其支付劳动者工资和经济补偿,并可责令其支付赔偿金:(一)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二)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三)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80年代初期,提前介入一说人们还不熟悉,但实际已经开始应用。“严打”开始以后,提前介入已成为人民检察院必不可少的工作方法。尤其是在集中打击、统一行动的“特殊时期”,不仅重大案件提前介入,团伙、复杂、疑难案件也提前介入。不仅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人民法院也提前介入。公检法三家“联合办案”,是提前介入在“严打”中的产物。毋容置疑,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在依法从重从快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和经济犯罪的斗争中,充分显示了其震慑犯罪无可替代的作用。 90年代以后,提前介入的工作方法已逐步形成规章制度。随着社会的飞速发展和法制的日益健全,许多补充规定、单项刑事法规相继出台,特别是修订后的“两法”实施以来,司法实践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仅检察院需要提前介入,公安机关也欢迎,并主动邀请检察院提前介入。不仅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前介入,凡遇到“吃不准”的一般普通案件,公安机关也在报捕前将案件材料送给检察院“请求参谋”。同时,面对公安机关“侦审合一”的体制改革,将从原预审报捕逐步过渡到多头报捕,而侦查人员往往重破案、轻预审,忽略证据的充分性,直接影响报捕案件的质量。如不捕案件过多,公安会难以接受。因此,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案件的数量,今后还会呈上升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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