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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工程质量管理中,必须做到: 1、严格履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按投标承诺的施工技术人员及时到位,不得擅自调换施工技术人员; 2、应建立工地临时...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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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工程质量监管,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国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也陆续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强化住宅工程质量管理和责任的通知》(建市[2010]68号)和《关于加强保障性安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建保〔2011〕69号)等多项规定,要求工程参建各方要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切实把加强质量管理贯穿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全过程,并明确提出要切实把保障性安居工程作为今后几年工程质量监管工作的首要任务。中国网2014年6月5日讯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昨天下午就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情况举行发布会。住建部总经济师冯俊在会上表示,保障房退出(准入)机制的设计要有一定的宽容度,“退出机制并不是说一定要退出保障房,而是要退出原来的福利机制。针对收入提高后的退出机制设计一定要实事求是,要有一定的宽容度,要允许一定的收入增长,要有一定的稳定时期。”冯俊介绍,随着大量保障房竣工投入使用,针对确保保障房的公平分配、合理使用的准入问题,住建部目前也已建立了一套监管机制。要从根本上解决保障性住房的建设问题,一是要从财政层面解决多年以来地方政府依赖的“卖地财政”,同时还要看看保障性住房的供应是否落到实处,将那些依然是画在墙上的“大饼”,真正转化为老百姓嘴里的食物。由于70%以上的常住人口都是中低收入家庭,中国的住房保障制度只能以低水平、广覆盖为目标;中国的住房保障体系需要保障70%以上的中低收入家庭。第一层级是不足10%的极低收入的家庭、老人、病人等进入政府提供的廉租屋,通过这种方式来保证最弱势民众的居住生存权。所以廉租屋的建设比重应该在5-10%。第二层级是20-80%的中低收入民众,在政府住房货币化补助、优惠利率、优惠税收等优惠条件下通过限价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租赁经济适用房、民工住房等多种形式来解决。其中经济适用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20%,限价商品房的建设比重应该不低于30-50%,只有20%以上中高收入者,他们的住房完全由市场决定,不纳入住房保障体系。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工程合同应依法明确质量要求和质量责任。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机构,制定质量管理制度,配备专职质量管理人员,落实质量责任,建立健全项目质量管理体系。 建设单位应在建设项目指导性施工组织设计中载明项目质量目标和工程质量管理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并制作、留存检查记录。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国家和行业标准,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对工程进行评估、论证,按照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要求,科学确定合理工期及每个阶段所需的合理时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压缩工期。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铁路工程勘察、设计程序及规定,组织开展高速铁路和地质构造复杂铁路的工程地质勘察监理,组织检查勘察、设计工作质量,组织审查变更设计文件等。 第十一条建设单位应依法选择监理单位,并督促监理单位按照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监理责任。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在办理开工手续前,应按规定到铁路监管部门或铁路监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铁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设项目相关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将变化情况书面报送铁路监管部门或铁路监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第十三条建设单位应组织对施工单位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质量进行检查;建设单位采购供应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其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合同约定。 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对铁路建设工程所应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进行检查。 新技术、新材料无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的,或不能提供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及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术专家委员会出具的审定意见的,不得采用。 第十五条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情况进行检查,组织单位工程施工质量验收。 建设单位及其工作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接到竣工验收申请后,应按规定组织竣工验收,并在竣工验收5日前通知铁路监管部门或铁路监管部门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送地区铁路监督管理局备案。 铁路建设工程竣工,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验收,并由铁路运输企业进行运营安全评估。经验收、评估合格,符合运营安全要求的,方可投入运营。 第十七条国家验收的铁路建设项目,具备下列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申请验收: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工程全部建成且质量合格; (二)竣工验收(或称初步验收)合格且初期运营一年以上,状态良好,发现问题整改完毕并验收合格; (三)环境保护、水土保持、消防等专项验收经相应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 (四)建设用地手续齐全并领取《国有土地使用证》,安全保护区标桩设立完毕; (五)铁路与道路立体交叉设施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已移交完毕; (六)竣工决算已经主管部门审查通过,无遗留问题; (七)档案验收及移交工作已经完成。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规定,组织、协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按合同约定收集、整理和归档工程质量技术资料,组织编制项目竣工文件,并按规定做好项目档案移交。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缺陷责任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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