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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办法》第三条 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
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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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管理,落实工程在缺陷责任期内的维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以下简称保证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 缺陷是指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的约定。 缺陷责任期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具体可由发、承包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第三条发包人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保证金预留、返还等内容,并与承包人在合同条款中对涉及保证金的下列事项进行约定: (一)保证金预留、返还方式; (二)保证金预留比例、期限; (三)保证金是否计付利息,如计付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 (四)缺陷责任期的期限及计算方式; (五)保证金预留、返还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等争议的处理程序; (六)缺陷责任期内出现缺陷的索赔方式。 第四条缺陷责任期内,实行国库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的管理应按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他政府投资项目,保证金可以预留在财政部门或发包方。缺陷责任期内,如发包方被撤销,保证金随交付使用资产一并移交使用单位管理,由使用单位代行发包人职责。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发、承包双方可以约定将保证金交由金融机构托管;采用工程质量保证担保、工程质量保险等其他保证方式的,发包人不得再预留保证金,并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交)工验收之日起计。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交)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交)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第六条建设工程竣工结算后,发包人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结算价款并预留保证金。 第七条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按工程价款结算总额5%左右的比例预留保证金。 社会投资项目采用预留保证金方式的,预留保证金的比例可参照执行。 第八条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扣除保证金,并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一般损失赔偿责任。 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 第九条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 第十条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日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日内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逾期支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日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日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第十一条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按承包合同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 第十二条建设工程实行工程总承包的,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有关保证金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参照本办法中发包人与承包人相应的权利与义务的约定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建设部、财政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处罚规定第五十四条违反本条例定,建筑公司将建筑工程承包给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调查、设计、建筑公司或委托没有相应资格等级的工程监理公司,责令纠正,处以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分解建设工程,责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零点五分以上罚款的所有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项目的执行或暂停资金的支付。第56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部门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纠正,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1)强制承包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2)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的;(3)指示设计部门或建设部门违反工程建设的强制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4)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5)建设项目必须实施工程监理,未实施工程监理的;(6)未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理手续的;(7)建设部门未经审查或者暗示建设部门合格的建设文件,未按照国家规定的文件收到建设文件。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部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停止施工,期限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格的1%以上2%以下罚款。第58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公司有以下行为之一,命令纠正,处理工程合同价格的2%以上4%以下罚款的损失,依法承担赔偿责任(1)未组织竣工检查,擅自交付使用的;(2)检查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3)不合格建设工程按合格工程检查的;第五十九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后,建筑公司未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提交建筑工程文件,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建筑工程质量保证金(保证金)是指承包人和承包人在建筑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约定,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间修理建筑工程出现的缺陷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的期限是多长,需要区分合同的有效性和无效性。第一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约定,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1),质量保证金到期后返还。第二种情况: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约定的,根据《施工合同司法说明(2)》第8条(2)的规定,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内返还质量保证金。第三种情况:如果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偿还条款为无效条款,由于双方没有约定处理,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2)》第8条(2),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偿还期限的,建设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2年,偿还期限为2年。如果因发包方原因造成建筑工程未按约定期限竣工验收,自承包方递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90日起计算工程质保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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