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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辆流量大于90辆/小时且机动车道为单向3车道(含)以上的城市道路,应当结合轨道交通线网规划合理设置公交专用道或者快速公交(BRT)。...
城市高架快速路按照道路用地范围和交通运行特征,应当分别选择整体式高架道路和分离式高架道路两种布置形式。高架快速路主线结构外边缘与沿线既有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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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建设强度指标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城市设计和专项规划要求,经技术论证后确定。本市用地建设强度管理规定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市政公用设施选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新建污水处理厂、各类垃圾处理厂周围应当建设绿化带,并设有一定的防护距离,防护距离内不得有居住区、医院、学校等环境敏感建筑,防护距离的大小由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二)新建变电站应当靠近负荷中心,中心内新建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形式;(三)新建消防站主体建筑距医院、学校、影剧院、商场等容纳人员较多的公共建筑的主要疏散出口应当不小于50米;(四)新建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站、CNG加气母站、液化气储配站不得在中心城区内选址。
城市公共汽(电)车站场分为首末站、枢纽站、停车场、保养场四类,各类站场设施应当与其他交通方式实现高效衔接并符合以下要求:(一)首末站应当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每处用地面积不小于1000平方米;(二)枢纽站应当设置在客流集散量大、多条公交线路交汇处,用地面积可按照每条线路不小于700平方米计算;(三)保养场、停车场一般应当布置在二环线以外,保养场用地面积根据其保养规模、各项功能设施用地需求综合计算确定。停车场用地面积可按照每辆标准车120平方米计算;(四)在满足消防、交通和环保要求的前提下,公交首末站可附设在道路两侧大型公共建筑物首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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