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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租代征的具体表现如下:1、土地使用者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租赁土地的协议;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重婚需要具有以下两种形式之一: 1、法律上的重婚,即前一婚姻未解除,又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构成的重婚。只要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不论双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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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 3、执行性行为,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4、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5、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这种行为的表现有,对于老年人、年幼、患病或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义务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行为。如果父母拒绝抚养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孩子,孩子拒绝抚养失去独立生活能力的父母。《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有义务拒绝赡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非法集资行为需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利诱性、社会性四个特征要件,具体为:一是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二是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熟人推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是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具体表现形式: 1、不具有房产销售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房产销售为主要目的,以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约定回购、销售房产份额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2、以转让林权并代为管护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3、以代种植(养殖)、租种植(养殖)、联合种植(养殖)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4、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5、不具有发行股票、债券的真实内容,以虚假转让股权、发售虚拟债券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6、不具有募集资金的真实内容,以假借境外基金、发售虚拟基金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7、不具有销售保险的真实内容,以假冒保险公司、伪造保险单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8、以投资入股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9、以委托理财的方式非法吸收资金; 10、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假借农民专业合作社之名非法吸收资金; 11、以投资黄金等名义,以高利吸引社会公众投资; 12、以发展农村连锁超市为名,采用召开“招商会”、“推介会”等方式,以高息进行“借款”; 13、以投资养老公寓、异地联合安养等为名,以高利诱导加盟投资; 14、借助网络借贷平台、众筹平台等新型互联网金融形势进行的非法集资活动; 15、其他非法集资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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