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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不作为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几种: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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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依法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或者不按照规定转送行政复议申请的,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违反行政复议法的行为表现。行政复议机关工作人员在行政复议活动中,徇私舞弊或者有其他渎职、失职行为的。
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基于职权实施的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的行为,具有行政性,不能产生、变更或者消灭行政法律关系,可致权益损害性的三大特征。 1.权力性事实行为,包括行政检查行为,行政即时强制行为; 2.非权力性事实行为:资讯处理行为;对执法过程中所搜集证据材料的处理,有关档案的收发、管理等;作出决定后的非权力性实施行为,如颁奖行为;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行为,如道路养护、桥梁维修等; 3、执行性行为,如:工商局销毁收缴的假冒伪劣产品。 4、即时性行政行为,如:拖走抛锚的车辆;清理横倒在公路上的树木,以保证公路交通顺畅。 5、建议性行政事实行为,如:行政指导行为,对优质产品的推荐,某种商品的价格预测等。
1、在依申请的行政案件中,对行政相对人的申请不予受理或受理不予答复。如高谷镇大青村四组诉彭水县国土局不处理土地纠纷一案。 2、在依职权的行政案件中,对受害人请求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的申请或行政主体自己发现的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视而不见,置若罔闻,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3、在接到行政相对人的许可申请,求助申请或依职权发现相对人需要立即实施救助义务的情形后,借故摆脱,无正当理由在法定的或合理的期限内拖延履行行政义务。 4、不履行行政合同中约定的行政义务,如张丹等五人诉彭水县人事局、县计生委不履行人事行政合同一案。 5、不履行基于行政主体的自身行为所派生的行政义务,如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被确认违法后,赔偿请求人向行政主体请法语行政赔偿,行政主体不予答复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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