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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
在已建成使用的道路开辟机动车出入口的,应当事先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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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十二个月的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二十四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禁止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决定,停驶期限为十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决定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延长停驶期限至二十日。因执行停驶决定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取。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二)驾驶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摩托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在思明区、湖里区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五百元罚款;(三)无残疾人机动轮椅车驾驶证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的,处以二百元罚款;(四)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营运的,处以一千元罚款;(五)在思明区、湖里区驾驶摩托车载客营运的,处以三千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重伤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下列规定处罚:(—)负有事故次要责任的,暂扣一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二)负有事故同等责任的,暂扣二个月机动车驾驶证;(三)负有事故全部责任或者主要责任的,暂扣三个月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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