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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按下列规定处罚:(一)驾驶人力三轮车、板车、畜力车在、上道路行驶的,处以二百元罚款;(...
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处以十五日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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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十二个月的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二十四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作出禁止该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决定,停驶期限为十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决定停驶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车辆,并延长停驶期限至二十日。因执行停驶决定所产生的费用,不得向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收取。
下列依法需要公告的事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在交警公众信息平台发布:(一)车辆被扣留,逾期不来接受处理的;(二)通知机动车所有人办理车辆注销登记的;(三)机动车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四)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的;(五)机动车驾驶证作废的;(六)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条件的外地机动车办理转入手续的;(二)擅自办理摩托车特别通行标识的;(三)不在规定时限录入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信息的;(四)其他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受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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