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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
这种事碰到谁的头上,都是很痛心,很烦人的事,看来受害方是通情达理的人,而那班主任是一个不会处理问题的人,抓不住问题的关健。不管剪刀是谁的,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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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民事责任上讲很难,学校每天打扫卫生,地上不可能没有水,至于你爸摔倒的原因是因为自身走路失去重心或者其他原因等现在无法搞清楚,没有水的情况下,照样有人会摔倒,有水的情况下,别人照样没有摔倒。双方都没有过错,按照公平责任处理比较适宜。但是另外从本案看,要是能按照在上班过程中受到的工作来处理会效果更加。
你说的都是受伤后的事情,要想学校承担责任,必须是学校存在过错。小孩为什么摔倒,是和小孩吵闹,还是垃圾未清理干净等,在这过程中学校是否履行了必要地注意义务。如果学校举证证明学校已经尽到了必要地注意义务,摔倒是由于你儿子的自己原因造成的,那学校就不需要承担责任。反之如果学校不能举出相关的证据,就必须承担全部或部分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也就是说,十周岁内的未成年人,实行的是过错推定责任,超过十周岁的在校学生,学校承担一般过错责任。如果是老师有过错,因为是职务行为,由学校承担责任;然后再由学校根据内部规定,对老师做出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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