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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能限制欠款人哪些行为

2024-09-17
依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相关规定,财产保全措施可采用查封、扣押、冻结或经法律明文批准的其他手法。其中,查封即指由法院针对需进行保全的财务进行清点,并对其进行就地封存处理,以避免任何机构及个人对该财物的擅自处置。扣押则要求法院将需要保全的财物移至于特定场所加以扣留,以防止任何机构及个人对其进行擅自处置。在实施财产保全过程中,法院对于查封、扣押的财物应妥善保管。冻结则是指法院依法向相关金融机构发出通知,禁止被申请人提取或转移其名下的存款,这是一种常见的财产保全手段。 法律准许的其他方法还包括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等。所谓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即是指法院要求保证人出具书面保证书,或者要求被申请人提供银行担保、实物担保等形式的财产保全措施。

相关法规

《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 诉前财产保全 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二条 保全范围 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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