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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明确规定,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投标人以不正当竞争行为破坏招投标活动的公正性,损害...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⒈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⒉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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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规行为: (1)投标人挂靠在其他单位投标; (2)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来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 (3)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不是本单位人员,投标人不能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负责人、主要技术人员的劳动合同、社会保险等劳动关系证明材料; (4)由其他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在自己编制的投标文件上加盖印章和签字等行为。
(1)招标者故意泄露标底。即招标人有意向某一特定投标人透露其标底行为 (2)招标者私下启标泄露,即招标人在公开开标之前,私下开启投标人标书,并通告给尚未报送标书的投标人; (3)招标者故意引导促使某人中标。即招标人在要求投标人就其标书作澄清事实时,故意做引导性提问,以促成该投标人中标了; (4)招标实行差别对待,即招标在审查、评选标书时,对同样的标书实行差别对待,或者对不同的投标者实施差别对待。
招标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包括招标人)不得有下列行为之一: (1)串标。招标人与投标人或投标人之间互相串通投标报价; (2)贿标,即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3)低于成本价竞标; (4)骗标,即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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