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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锁定经营者的额度等同于应缴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锁定经营者的额度等同于应缴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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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有以下两种方式: 1、以书面形式告知经营者开户行或是别的金融企业锁定经营者的额度等同于应缴税金的储蓄; 2、扣留、被查封经营者的使用价值等同于应缴税金的产品、货品或是别的资产。
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措施: (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不在强制执行措施的范围之内。
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在限期内发现纳税人有明显的转移、隐匿其应纳税的商品、货物以及其他财产或者应纳税的收入的迹象的,税务机关可以责成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如果纳税人不能提供纳税担保,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税收保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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