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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案件中员工加班时间的认定是:加班是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的,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已...
加班的劳动争议的举证责任一般是由用人单位承担的。但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加班事实由劳动者承担举证责任,若加班证据由用人单位掌握的,例如加班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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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1、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员工加班时间在劳动争议案件中的认定是: 1、加班出于用人单位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安排,非劳动者自愿加班;属于在劳动者法定标准工作时间外安排的工作;劳动者已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工作任务。 2、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1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3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36小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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