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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诉讼的举证责任一般适用于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证据属于用人单位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良后果。劳动者以用人...
劳动诉讼举证责任一般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但在劳动纠纷中,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因此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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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看你们当初劳动仲裁时候的仲裁书的内容,详细了解情况 其次,对于法律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这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案件,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2.劳动争议事项涉及工资、加班工资、经济补偿金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书面考勤记录和工资发放记录。 3.劳动争议事项涉及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规章制度通过程序和公示程序的相关证据。 4.其他与劳动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
所谓举证责任是指对于有待证明的事实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提出证据加以证明的责任。包含两方面的内容:证据由谁提出;应该举证的人没有举证的要承担的不利法律后果。举证责任的分担是指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之间的分配,即确定争议双方各自应就哪些事实承担举证责任。我国对于举证责任分担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劳动争议案件办案规则》 第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八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七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第十九条承担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应当在仲裁委员会指定的期限内提供有关证据。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二十条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也可以决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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