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
根据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的;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 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8年的。 曾从事两个...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从事特殊职业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的员工退休,和特别重的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9年,在其他有害健康岗位工作累计8年(或根据文件规定)。对于从事过多种特殊职业岗位的员工,必须根据其中一种职业的累计年限认定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职业年限,任何职业岗位的工作时间都不符合年限要求的,不得从特殊职业退休。不同类型的特殊职业的工作年数不能累计计算。特殊职业退休年龄的新规定如下: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配置老弱病残干部的临时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者退休、退休临时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全国人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大众团体的劳动者:(1)男性60岁,女性50岁,连续工作年数达到10年(2)男性55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达到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3)男性50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达到10年,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
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对原从事特殊工种工作并达到规定的累计工作年限,而现在在管理、技术岗位工作的人员,政策规定可以按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50周岁办理退休。特殊工种与非特殊工种的变动,用人单位应当在变动工种后一周内,办理劳动合同变更手续,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鉴证后,送社会保险机构备案,时间从鉴证之日起计算。《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办法》指出,特种作业的范围应包括:电工作业;金属焊接、切割作业;起重机械(含电梯)作业;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登高架设作业;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压力容器操作;制冷作业;爆破作业;矿山通风作业(含瓦斯检验);矿山排水作业(含尾矿坝作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或国务院行业主管部门提出,并经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的其他作业。
核心提示:特殊工种的法定退休年龄是如何规定的?国家法律规定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具体是如何规定的?接下来,法律详细为您解说。 特殊工种法定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或基层干部,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连续工龄满10年的,应该退休。 国家法律规定的正常退休年龄,即男职工年满60周岁,女职工年满50周岁,在管理技术岗位的女职工年满55周岁。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累计满9年从事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累计满8年,男职工满55周岁,女职工满45周岁。 国家具体规定: 国家对于特殊工种提前退休的规定是:男年满55周岁,女年满45周岁;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的,无论是现在从事这类工作或者曾经从事过这类工作,都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才能按照《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第(二)项办理。(一)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十年的;(二)从事井下高温工作累计满九年的;(三)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累计满八年的。 相关知识拓展: 特殊工种的范围: 1、电工作业。含发电送电变电配电工,电气设备的安装运行检修(维修)试验工,矿山井下电钳工; 2、金属焊接切割作业。含焊接工,切割工; 3、起重机械作业。含起重机司机,司索工,信号指挥工,安装与维修工; 4、企业内机动车辆驾驶。含在企业内及码头货场等生产作业区域和施工现场行驶的各类机动车辆的驾驶人员; 5、登高架设作业。含2米以上登高架设拆除维修工高层建(构)筑物表面清洗工; 6、锅炉作业(含水质化验)。含承压锅炉的操作工,锅炉水质化验工; 7、压力容器作业。含压力容器罐装工检验工运输押运工大型空气压缩机操作工; 8、制冷作业。含制冷设备安装工操作工维修工; 9、爆破作业。含地面工程爆破井下爆破工; 10、矿山通风作业。含主扇机操作工,瓦斯抽放工,通风安全监测工,测风测尘工; 11、矿山排水作业。含矿井主排水泵工,尾矿坝作业工; 12、矿山安全检查作业。含安全检查工,瓦斯检验工,电气设备防爆检查工; 13、矿山提升运输作业。含主提升机操作工,(上下山)绞车操作工,固定胶带输送机操作工,信号工,拥罐(把勾)工; 14、采掘(剥)作业。含采煤机司机,掘进机司机,耙岩机司机,凿岩机司机; 15、矿山救护作业; 16、危险物品作业。含危险化学品民用爆炸品放射性物品的操作工运输押运工储存保管员; 17、经国家局批准的其它作业。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85人已浏览
1,487人已浏览
285人已浏览
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