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累计从事特殊工种时间符合特殊工种退休条件的,即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工作累计满10年;从事井下、高温等工作累计满9年的;从事其他有害身体...
从事特殊工种岗位的职工,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可以办理退休手续。从事特殊工种岗位工作满规定年限的下岗或失业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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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事高空和特别繁重体力劳动,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10年; (2)从事井下和高温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9年; (3)从事其他有害身体健康工作,在该工种岗位上工作累计满8年(上述工作岗位以下简称“特殊工种”)。从业人员只具备年龄条件,而从事特殊工种的累计时间达不到上面任一条规定年限的,不能办理退休。
自2015年1月1日起,河北省继续为2014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的企业退休人员提高基本养老金水平,比上年提高10左右,实现连续第11年调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水平。此次调整增加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调整办法。其中普遍调整采取定额调整和挂钩调整。定额调整:按照退休人员每人每月100元、退职人员每人每月55元增加。挂钩调整:退休退职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月增加基本养老金3.5元。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按照本人2014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标准的0.5增加基本养老金。
从事特殊职业提前退休的条件是男性55岁以上,女性45岁以上的员工退休,和特别重的体力劳动岗位工作累计10年,在井下和高温岗位工作累计9年,在其他有害健康岗位工作累计8年(或根据文件规定)。对于从事过多种特殊职业岗位的员工,必须根据其中一种职业的累计年限认定提前退休所需的特殊职业年限,任何职业岗位的工作时间都不符合年限要求的,不得从特殊职业退休。不同类型的特殊职业的工作年数不能累计计算。特殊职业退休年龄的新规定如下: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关于配置老弱病残干部的临时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劳动者退休、退休临时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规定的退休年龄。也就是说,全国人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大众团体的劳动者:(1)男性60岁,女性50岁,连续工作年数达到10年(2)男性55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达到10年,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是体力劳动和其他有害健康的工作(3)男性50岁,女性45岁,连续工作年数达到10年,医院证明,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力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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