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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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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另外,用人单位符合“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
从转成劳动合同制员工开始算起。劳务派遣期间的工龄属于劳务派遣公司的。这应该是劳务派遣公司先要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应当按照工龄支付经济补偿金,然后原先的用工单位再和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成为新的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员工转为劳动合同制员工,其中涉及两个年限的计算。 1、工作年限,一般是指在所带单位的工作时间,从字面意思解释,除非有未签劳动合同用工的(劳务派遣除外)的,均应从签订劳动合同之日起算,之前的是属于在劳务派遣公司的工作年限。 2、工龄,根据人社部的意见,是指参加工作的年限,该工作年限的起算时间是按照缴纳社保的时间开始算起,包括劳务派遣期间及签订劳动合同之后等一切缴纳社保后的劳动工作期间。扩展资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五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与新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或者新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出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在计算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的工作年限时,劳动者请求把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工作年限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用人单位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属于“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一)劳动者仍在原工作场所、工作岗位工作,劳动合同主体由原用人单位变更为新用人单位;(二)用人单位以组织委派或任命形式对劳动者进行工作调动;(三)因用人单位合并、分立等原因导致劳动者工作调动;(四)用人单位及其关联企业与劳动者轮流订立劳动合同;(五)其他合理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十条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原用人单位已经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新用人单位在依法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计算支付经济补偿的工作年限时,不再计算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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