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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户口迁出是否涉及土地权益

2024-12-16
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农户的农村户口转为非农户口,他们就会失去对土地的使用权。但是,他们仍然可以继承所居住的房子以及附属于该房产的其他相关权益。而如果农户因迁移成为城市户口,但他们仍然拥有农村户口,那么他们有权利向所属单位追回原本应拥有的耕种土地,或者选择继续拥有耕地的支配权。 在土地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国家保护进城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不得以退出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为农户进城落户的条件。如果农户进城落户,引导支持其按照自愿有偿原则依法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将承包地交回发包方,也可以鼓励其流转土地经营权。在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相关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于2003年3月1日起施行,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或者其他方式流转。”第三十三条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迫或者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二)不得改变土地所有权的性质和土地的农业用途;(三)流转的期限不得超过承包期的剩余期限;(四)受让方有农业经营能力;(五)在同等条件下,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优先权。”根据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村委无权收回确权后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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