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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前提下,是可以的: 1、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0条、26条的规定,当事人的子女出生后,户口所在地的集体土地承包经营权尚未到期的,发...
在当事人迁移户口的类型,是属于符合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6条 第二款对农村土地承包方户口迁出的规定,全家的户口都迁入设区的市的,原籍的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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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你的承包地:首先你的户口没有迁出,发包方不应当收回你的承包地。将来你的户口迁到别的村了,如果在你迁入的村没有取得承包地,你现在的承包地也不应当收回。2、关于孩子是否能取得承包地的问题:如果村里留有机动地或者有依法交回、收回的承包地,应当在机动地或者交回、收回的承包地里为你的孩子分配承包地。如果你村进行新一轮的土地承包,你的孩子和其他村民一样具有土地承包权。关于农民土地承包问题,各省还有规定,建议咨询当地律师。
《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六条:承包期内,发包方不得收回承包地。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小城镇落户的,应当按照承包方的意愿,保留其土地承包经营权或者允许其依法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承包期内,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将承包的耕地和草地交回发包方。承包方不交回的,发包方可以收回承包的耕地和草地。承包期内,承包方交回承包地或者发包方依法收回承包地时,承包方对其在承包地上投入而提高土地生产能力的,有权获得相应的补偿。
我国法律、包括户口管理条例中从来就没有关于在某种情况下必须迁走户口的规定。也就是说,公民的户口迁移,完全可以遵从本人的意愿。只要迁入的时候是合法的,之后只要自己不主动迁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强制其迁走户口。法院对于户口迁移的起诉,也不会受理的。因此,如果解除收养关系,户口不迁出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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