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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制。农村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不是个人财产,是不能继承的。与女儿是否出嫁没有...
如符合下述情况,则享受同等村民待遇:(1)农女嫁出后,在男方较为固定生产、生活,并依赖于男方土地作为基本生活保障的,无论其户口是否从原集体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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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不是集体成员,并不单独以户口为依据,从实际来看,区分情况处理较妥。①出嫁的妇女不愿将户口迁入常年生活所在地(一般是出嫁到生活环境好的城镇周围,不以土地为生活来源),即出嫁妇女户口未迁出;若其在出嫁后居住地未分得土地,当然不能剥夺其土地承包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妇女离婚或者丧偶,仍在原居住地生活或者不在原居住地生活但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②嫁入的妇女户口未迁入(一般是跨省、市因为种种原因户口未迁入)。而且都是十多年前就已经出嫁或嫁入,她们是不是该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于种种原因,在农村不可能就此事召开全体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是否应享有该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若其本人要求承包土地,相应地可考虑其原居住地是不是已经核减了其承包土地。
如果其出嫁后即去夫家所在地生产和生活,并不以原村土地为其基本生活来源的,对此种情况的外嫁女一般不再认定为该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对于女方出嫁后,仍在原村耕种土地,并按时缴纳集资提留等,履行了相应义务,又未改变原有的生产和生活方式的,一般认定其仍为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并享有与其他村民同等的分配权。
北京爱土征地拆迁律师团为您解答如下:根据《土地承包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承包期内,妇女结婚,在新居住地未取得承包地的,发包方不得收回其原承包地。”因此,农村妇女出嫁后,户口未迁出,在新居住地没有取得承包地的,仍然对原承包地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征地时仍然可以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补偿。一些地方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对农村已经出嫁的女性,以及随母亲落户的孩子进行区别对待,拒绝其享受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这样做是不合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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